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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1日生效!新《海商法》:目的港弃货,产生费用全由托运人承担

《海商法》迎来三十余年来最重大的调整!新《海商法》2026年5月1日正式生效。
其中第93条对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认定作出调整,改变了原有的责任分配规则。
原《海商法》第86条规定: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滞港费、滞箱费、仓储费、处置费等费用,主要由收货人承担。
新《海商法》第93条规定: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,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,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。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但是迟延、拒绝提取货物的,船长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货物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。

此处托运人:并非一个模糊的概念。法律将其清晰地分为两类:
- 契约托运人: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,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订舱方。
- 实际托运人:实际交付货物的一方,通常是工厂或发货人。
在无人提货的责任认定上,契约托运人成为了核心的责任主体。实际托运人原则上不直接承担责任。
这意味着,无论你是外贸公司、工厂,还是货代企业,只要你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,一旦发生弃货,船公司就可以在国内直接向你发起追偿。“谁订舱,谁负责”,将成为新的行业共识。
三大关键点
1、承运人通知义务
承运人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,否则对扩大的损失可能自行承担责任。若船公司未及时告知无人提货情况导致损失扩大,货代有权拒绝承担扩大部分费用。
2、收货人“行使权利”的认定
只有当收货人实际行使了提单换单、指示改港、提出索赔等运输合同权利后再弃货,责任才会转移给收货人,仅查询货物信息不构成“行使权利”
3、责任主体的认定
新法将托运人的责任前移。针对“目的港无人提货”或者“收货人迟延提取货物”产生的费用和风险,责任主体由收货人修改为托运人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。
行业影响
外贸企业:
很多外贸企业习惯采用FOB条款,认为货交船即风险转移。新法实施后,针对“目的港无人提货”或者“收货人迟延提取货物”......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船公司可直接向国内托运人(订舱方/卖家)追偿。
应对建议:
- 外贸企业要更加谨慎选择收货人,若收货人弃货或者延迟提取货物,托运人将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堆存费、滞期费等巨额费用。
- 外贸企业在签订合同时,必须严格审核收货人资信,并尽可能要求在提单上载明收货人联系方式等。合同中强化买家提货义务、违约金条款,并要求提供提货担保或信用证支付。
- 在货物快到港的时候,一定要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。
货运代理公司
如果货代以自己的名义订舱,往往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(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者),
如果货代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仓储、装箱、陆运等业务,可能会被认定为“实际承运人”。
应对建议:
- 货代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自己是“货运代理人”还是“无船承运人(NVOCC)”,避免在不经意间承担超出代理范围的法律责任。
- 在遇到目的港弃货时,货代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,有义务协助承运人通知托运人,并协助处理费用纠纷,否则可能面临被追偿的风险。
小蓝提醒:新《海商法》第93条的修改,本质上是让责任回归契约本源——订舱即担责。5月1日之后,“货到港即结束”的旧逻辑彻底终结,无人提货,责任首先找托运人。无论外贸企业还是货代,谁订舱谁负责,角色模糊将不再被容忍。距离新规生效仅剩最后一个月,正是梳理业务、修订合同、优化流程的关键窗口期。谁能率先完成风控体系升级,谁就能在新一轮行业洗牌中站稳脚跟!


